主题: 员工年休假时间,由自己决定还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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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1/10 10: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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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赵某在A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最近想请5天年休假。但A公司表示,近期订单较多,仅能同意他目前休2天年休假,剩下的年休假后续再安排。赵某有些疑惑:公司根据自身订单情况限制员工年休假的时间合理吗?如果之后A公司不能安排他休完年休假,他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需要支付,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为此,赵某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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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分 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间;但是,当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要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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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向赵某确认,证实A公司近期订单较多是事实。因此,工作人员向赵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并告诉他,A公司因生产订单原因仅同意赵某近期休2天年休假,属于合理安排,赵某并无特殊事由应当服从;如后期A公司未对剩余的3天年休假作出安排,则应当按照赵某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支付赵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制度设定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应依法合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职工的意愿。如职工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存有异议,具有特殊事由,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案 情 简 介

赵某在A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最近想请5天年休假。但A公司表示,近期订单较多,仅能同意他目前休2天年休假,剩下的年休假后续再安排。赵某有些疑惑:公司根据自身订单情况限制员工年休假的时间合理吗?如果之后A公司不能安排他休完年休假,他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需要支付,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为此,赵某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案 件 分 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间;但是,当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要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向赵某确认,证实A公司近期订单较多是事实。因此,工作人员向赵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并告诉他,A公司因生产订单原因仅同意赵某近期休2天年休假,属于合理安排,赵某并无特殊事由应当服从;如后期A公司未对剩余的3天年休假作出安排,则应当按照赵某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支付赵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制度设定的目的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应依法合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职工的意愿。如职工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存有异议,具有特殊事由,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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