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护苗行动以来首例室内公共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烟案

  • 时间轴
楼主回复
  • 阅读:17215
  • 回复:0
  • 发表于:2024/3/21 10:51:40
  • 来自:海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江东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2024年2月23日,县护苗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高县某中学附近一家奶茶店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烟,我局谢一持政委第一时间主持召开案件讨论会,组织执法人员、法律顾问研究案情,依法依规办理,查处了护苗行动以来全省首例公共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烟案,填补了监管空白,为护苗行动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执法难题创建了典型案例。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护苗行动是多部门联合开展,旨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专项行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儿童的营养、健康、教育以及心理等方面,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通过护苗行动,我们可以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挥联动合力,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陈建峰)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